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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险情见条款。
1、18周岁前,所交保费、现金价值,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18周岁后:
(1)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交费期间为十年:0-1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10%;11-2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15%;21-2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18%;26-3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22%;31-3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28%;36-4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35%;41-4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45%;46-5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60%。
2、交费期间为二十年的:0-1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12%;11-2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18%;21-2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22%;26-3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28%;31-3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36%;36-4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50%;41-4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68%。